异议的提出时限(国内旅客行李运输)

第十七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 17.1 在交付托运行李时,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人收受托运行李而未提出异议,为该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合同相符的初步证据,除非您提出相反的证据。
  • 17.2 如果您的托运行李发生损害,您应在发现之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至迟应在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 17.3 如果您的托运行李发生延误,您必须在托运行李交付给您之日起二十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您的索赔通知递交我们。
  • 17.4 如果在本条件第17.2款和第17.3款规定的期限内您未提出异议,则不得向我们提起诉讼。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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