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退票
- 11.1 我们将根据我们适用的票价规定或者运价规则退还您全部或尚未使用航段客票的票款,并遵守下列规定:
- 11.1.1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我们既可向您本人退款,也可以向能够出示充分付款证据和身份证明的付款人退款。
- 11.1.2 如果您不是客票的付款人,并且客票上标注了退票限制条件,我们以原支付方式将票款退给该客票的付款人或者其指定人。
- 11.1.3您须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交还给我们后,方可办理退票。
- 11.2 非自愿退票
- 11.2.1如果我们取消航班,未能合理地按照航班时刻飞行,未能在您的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降停,或者造成您错失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退款金额按下列规定办理:
- 11.2.1.1 如果您的客票尚未使用,我们将退还已付票款;
- 11.2.1.2 如果您的客票已部分使用,退款额不得少于已付票款与客票上已使用航段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但不得超过已付票款的总额。
- 11.3 自愿退票
- 11.3.1如果您客票的票价使用条件允许退款,且不属于本条件第11.2款规定范围的退票,退款金额按下列规定办理:
- 11.3.1.1 如果客票尚未使用,退款额等于已付票价扣除合理的服务费或退票费之后的余额;
- 11.3.1.2 如果客票已部分使用,退款额等于已付票价减去已使用航段适用票价的差额,再扣除合理的服务费或退票费之后的余额。
- 11.3.2持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票价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 11.3.3持儿童票价客票或持成人票价客票的儿童旅客退票,按票价使用条件办理退票手续。
- 11.3.4 持婴儿票价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 11.4 拒绝退票的权利
- 11.4.1如果您在客票有效期满之后提出退票,我们不予办理。
- 11.4.2对于提供给我们或者政府官员作为离境证明的客票,我们不予退票。但是,如果您能够向我们证明您已被允许在该国或该地区停留,或您将搭乘另一承运人的航班或改乘其它交通方式离开该国或该地区,可以办理退票。
- 11.5 货币
- 我们保留按照与购票时相同的方式和币种退款的权利。
- 11.6办理退票者
- 自愿退票只能由原出票承运人或者其授权退票的代理人办理。
- 11.7按原支付方式退款
- 您的票款将按照原支付方式进行退款。我们将根据本条规则以您原支付的客票金额与币种为基础计算退款额。由于货币兑换差额的原因,退还到您原支付账户中的票款额可能与支付商记入的原消费额有所不同。您无权就此差额向我们提出退款索赔。
运输总条件
国内旅客行李运输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 适应范围
第三条 客票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第五条 定座与购票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第七条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第八条 行李运输
第九条 航班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第十条 航班超售
第十一条 退票
第十二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第十三条 附加服务安排
第十四条 行政手续
第十五条 连续承运人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第十八条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生效与修改
国际旅客行李运输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 适应范围
第三条 客票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第五条 定座与购票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第七条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第八条 行李运输
第九条 航班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第十条 航班超售
第十一条 退票
第十二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第十三条 附加服务安排
第十四条 行政手续
第十五条 连续承运人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第十八条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生效与修改
货物运输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托运人的责任
第四条 货物重量和尺寸
第五条 货运单
第六条 货物运费
第七条 货物运输
第八条 变更运输
第九条 货物交付
第十条 特种货物
第十一条 包机运输
第十二条 责任与赔偿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生效、修改与解释
董事长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