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身行李

我们将限定带入客舱随身行李的最大体积和/或重量和/或数量以及物品种类。如您的随身行李及物品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

A. 超出下列所示的随身行李、物品标准要求;

B. 不能放置在航空器客舱上方的封闭式行李架内,或放置在您的前排座椅下;

C. 出于对航空安全方面的考虑,不能随身携带。

您随身行李或物品将在候机、登机时被转托运,根据相关安全规定及机场要求,此部分行李或物品将重新进行安全检查,由此或导致无法同班运输。

建议您提前主动前往值机柜台办理行李托运手续。

一、随身行李标准

舱位级别 行李数量上限 每件行李重量上限 每件行李三边尺寸
头等舱 2件 8千克(17磅) 每件随身携带物品长、宽、高三边分别不得超过55厘米(22英寸)、40厘米(16英寸)、20厘米(8英寸)
公务舱 2件 8千克(17磅)
超级经济舱 1件 5千克(11磅)
经济舱 1件 5千克(11磅)
您可以携带三边之和不超过 115 厘米(不受“单边分别不超过 20 厘米*40 厘米*55 厘米”限制)非占座的小型乐器(如小提琴)进入客舱,但每件小型乐器的重量不得超过 8 公斤,且共享您所持客票舱位服务等级的非托运行李额度。

二、除上述随身行李之外,每位旅客还可免费携带以下随身物品:

除此之外,您还可以免费携带1件可以放置在您的前排座椅下方的随身物品,如手提包、公文包、手提电脑包、相机包或其他类似尺寸或更小的物品。

携带婴儿的旅客还可以携带在航班上喂食婴儿的食品、婴儿使用的纸尿裤;一辆可带入客舱的便携式可折叠婴儿车,折叠后长、宽、高分别不超过55厘米(22英寸)、40厘米(16英寸)、20厘米(8英寸),超过上述尺寸的婴儿车须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除安全原因外,航班上残疾、伤、病等行动不便的旅客所持的拐杖、假肢、电子耳蜗、助听器、盲杖、盲镜、助视器、折叠手动轮椅等小型的在旅途中随时要用到的辅助设备,可带入客舱。客舱内没有存放设施或空间的,可免费托运。

2 携带婴儿旅行的旅客

A. 航班上喂食婴儿的食品、婴儿使用的纸尿裤;

B. 一辆可带入客舱的便携式可折叠婴儿车,折叠后长、宽、高分别不得超过 55厘米、40厘米、20厘米,超过上述尺寸的应予托运。

占座行李

如果您需要购买行李 占座服务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您须在订座或购票时提出,并支付相关费用;

2.计划带入客舱的占座行李,包装须符合一般行李包装要求;

3.占用每一座位的行李总重量不得超过75KG ;

4.占座行李的长、宽、高分别不得超过100CM、60CM、40CM (当乐器作为占座行李时,含包装在内的尺寸分别不得超过 140CM、50CM、40CM );

5.占座行李的客票舱位需与携带该占座行李的旅客客票舱位相同。

同时,您需要知道的是

占座行李不得使用紧急出口座位;

乐器(含包装)作为占座行李时,仅限安置在靠窗座位的地板上 ;

您和您的占座行李座位需相邻且不间隔过道;

占座行李不能阻碍旅客应急撤离,不能阻碍通过客舱悬窗观察外部情况,不能遮挡任何乘客告知和出口标志。

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

为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相关措施,现公告如下:

1.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2.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3.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4.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公司申请,由航空公司在机上免费提供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5.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中有关规定。

6.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